DSM5:失眠障碍
转自:心理学空间
诊断标准
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伴随以下(或更多)相干症状:1.入眠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眠困难)。2.保持睡眠困难,其特点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3.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睡眠紊乱引发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致使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动或其他重要功能的伤害。
.每周最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
最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虽然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干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资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态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标注是不是是
伴非睡眠障碍的精神共病:包括物资使用障碍。伴其他医学共病。伴其他睡眠障碍。
编码备注:编码F51.01适用于所有3个标注。在失眠障碍的编码以后,也应给相干的精神障碍、躯体状态或其他睡眠障碍编码,以表明其相关性。
标注如果是
间歇性:症状延续最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持续性:症状延续6个月或更长。复发性:1年内发作2次(或更多)。
注:急性和短时间失眠(即症状延续少于3个月)但符合关于频率、强度、痛苦和/或伤害的全部诊断标准)应被编码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
注: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时应斟酌它是一个独立的疾病,还是与其他精神障碍(例如,重性抑郁障碍)、躯体疾病(例如,疼痛)或其他睡眠障碍(例如,与呼吸相干的睡眠障碍)共病。例如,失眠的发展过程可伴随焦虑和抑郁的特点,但这些症状其实不足以符合任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失眠也可以表现为一种更突出的精神障碍的临床特点。延续的失眠可以是抑郁障碍的风险因素,也是其医治后常见的残留症状。当失眠和精神障碍同时出现时,医治上也可能需要针对这两种疾病。考虑到这些不同的病程,通常不可能确立这些临床疾病之间关系的精确本质,并且这类关系可能会随时间而改变。因此,当存在失眠障碍和共病的障碍时,没有必要在两种状态之间作出因果归属,而是应当在同时存在临床上共病的情况下,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只有当失眠症状严重到需要独立的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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