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失眠障碍的权威诊断标准

失眠,在我们的生活中较为常见,但临床上对于失眠的标准诊断是什么呢?精神领域的“圣经”(出版历时14年,汇聚了余名专家的心血)DSM-5告诉你~~

  新的一周,我们来学习失眠的详细解读,全面而实用的失眠障碍诊断新鲜出炉,趁热“品尝”~~

诊断标准

 

  A.主诉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伴有下列(或更多)相关症状:

  1、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入睡困难)。

  2、维持睡眠困难,其特征表现为频繁地觉醒或醒后再入睡困难(儿童可以表现为在没有照料者的干预下再入睡困难)。

  3、早醒,且不能再入睡。

  B.睡眠紊乱引起有临床意义的痛苦,或导致社交、职业、教育、学业、行为或其他重要功能的损害。

  C.每周至少出现3晚睡眠困难。

  D.至少3个月存在睡眠困难。

  E.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机会,仍出现睡眠困难。

  F.失眠不能更好地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来解释,也不仅仅出现在另一种睡眠-觉醒障碍的病程中(例如,发作性睡病、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昼夜节律睡眠-觉醒障碍、睡眠异态)。

  G.失眠不能归因于某种物质的生理效应(例如,滥用的毒品、药物)。

  H.共存的精神障碍和躯体状况不能充分解释失眠的主诉。

诊断特征: 

  失眠障碍的基本特征是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所致的对睡眠数量或质量的不满意。睡眠的主诉伴随着有临床意义的社交、职业或其他重要领域的功能损害。睡眠紊乱既可以独立存在,也可能发生在其他精神障碍或躯体疾病的病程中。

  失眠的不同表现可以发生在睡眠期间的不同阶段:

  睡眠起始失眠(或初始失眠)表现为入睡困难。

  睡眠维持失眠(或中间失眠)表现为整晚频繁觉醒或长时间觉醒。晚期失眠涉及清晨早醒而无法再返回到入睡状态。

  无恢复性睡眠,一个不良睡眠质量的常见主诉,它使个体觉醒后感觉没有休息好,尽管有充足的睡眠时间,通常与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有关,较少的情况下是单独存在的。当无恢复性睡眠的主诉单独存在时(即在缺少入睡困难或维持睡眠困难时),但其频率、持续时间以及日间的痛苦和损害都符合诊断标准,则应给予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或未特定的失眠障碍的诊断。

  失眠障碍涉及日间功能受损和夜间睡眠困难。这些症状包括疲乏或较少见的日间困倦,后者更常见于老年个体,以及当失眠与其他躯体疾病(例如,慢性疼痛)或睡眠障碍(例如,睡眠呼吸暂停)共病时,认知表现方面的损害可能包括注意力、专注力和记忆力,甚至简单的手工操作技能方面的困难。

标注: 

  标注是否是,伴非睡眠障碍的精神共病(包括物质使用障碍)、伴其他医学共病、伴其他睡眠障碍。

  编码备注:编码F51.01适用于所有3个标注。在失眠障碍的编码之后,也应给相关的精神障碍、躯体状况或其他睡眠障碍编码,以表明其相关性。

  标注如果是,间歇性(症状持续至少1个月但少于3个月)、持续性(症状持续3个月或更长)、复发性[1年内发作2次(或更多)]。

  注:急性和短期失眠(即症状持续少于3个月,但符合关于频率、强度、痛苦和/或损害的全部诊断标准)应被编码为其他特定的失眠障碍。

  注: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时应考虑它是一个独立的疾病,还是与其他精神障碍(例如,重性抑郁障碍)、躯体疾病(例如,疼痛)或其他睡眠障碍(例如,与呼吸相关的睡眠障碍)共病。例如,失眠的发展过程可伴有焦虑和抑郁的特征,但这些症状并不足以符合任一种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持续的失眠可以是抑郁障碍的风险因素,也是其治疗后常见的残留症状。当失眠和精神障碍同时出现时,治疗上也可能需要针对这两种疾病。

  因此,当存在失眠障碍和共病的障碍时,没有必要在两种状况之间作出因果归属,而是应该在同时存在临床上共病的情况下,给予失眠障碍的诊断。只有当失眠症状严重到需要独立的临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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